2005年8月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也谈“制度反腐”
王水明

  据《经济参考报》报道,针对交通领域不断出现的腐败问题,中央高层领导相继作出批示:要从制度上强化监管,堵塞漏洞,从源头上减少腐败。近期,浙江省委也出台了《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》。该“意见”勾画了浙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,其中的一大特色是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。至此,“制度反腐”被正式纳入反腐败的规则体系,可以预见,它将成为新时期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。
    制度反腐的成败最终取决于制度能否有效制定、能否切实发挥应有功效。对此,笔者以为,建立理性化的制度当是我们努力的方向,在这个过程中,要把握以下几点:一是制度建设要紧扣症结,严谨而有条理,容易操作,那种原则性强、难以实践的制度应当被摒弃。
    二是制度建设应当具有现实针对性,应当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,不可超前、滞后、不可有失时宜。具体而言,就是制度建设应放弃“大包大揽式”的规制手法。
    三是制度建设应当统筹兼顾,考虑周全,不可偏颇和机械,更不可不顾具体情况“一刀切”。近来央视报道了江苏省宿迁市纪委出台的“限桌令”,大意是该市党员干部、群众设宴桌数不得超过8桌,否则将受到罚款处罚。出台“限桌令”的本意在于制止当地的“送礼风”。其实大可不必。对此,我们应当采取柔和的方式,积极加以正面引导,不提倡铺张浪费、大操大办;如果一味禁止,似有公权干涉私权之嫌。据此可见,制度建设必须根据不同情事分门别类作出规定,否则,制度的生命力恐怕不会长久。